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000576号“茶治使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936号
申请人:广州问山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0576号“茶治使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8185号“茶寿使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3572969号“茶寿”等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主打商标之一,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及积极,已经积累起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参展确认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茶治使者”与引证商标“茶寿使者”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系列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