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462515号“百家三顿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970号
申请人:河南百家三顿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速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62515号“百家三顿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45971号“百家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408458号“百家傳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05851号“百家坊 BAIJIA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840553号“百家饺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40875号“百家水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7956号“百家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88047号“百家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457227号“百家沙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734291号“百家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0657033号“百家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1297330号“百家居 BAIJIA 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百家三顿饭”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段晓梅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