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9696119号“MIPR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14号
申请人:嘉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冠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1日对第19696119号“MIPR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无线麦克风产销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第1054168号“MI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的抄袭复制。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申请人商标信息列表;
2、“MIPRO”网络含义;
3、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未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销售合同及网页截图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人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广告”服务上申请注册,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二、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9类“耳机”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商标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的“MIPRO”标识经过一定的设计,属于申请人的智力创造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本案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注册,同时,申请人也提交了该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述证据辅之以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商标资料,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享有“MIPRO”作品的著作权。而在被申请人并无反证的情况下,亦无独立创作证据的情况下,未经申请人同意,将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难谓创作耦合,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