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商标局_“dejav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888302号“dejav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8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翠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皮雅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8302号“dejav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撤201003260号决定,于2019年03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液;牙膏;牙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人通过相关查询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并未能对被申请人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授权的“碧雅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碧雅诗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信息、许可使用合同;
      2、被申请人授权公司的发票信息;
      3、实际使用图片;
      4、备案材料、检验报告等;
      5、购销合同、发票等;
      6、宣传手册,网站信息及微博资料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4年12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液;牙膏;牙粉”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26年10月27日。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本案申请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焦点问题为:2015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在“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液;牙膏;牙粉”商品上真实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
      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碧雅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碧雅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该组证据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5购销合同及相关发票、证据3、6的实际使用图片及宣传报道等可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肥皂、睫毛膏”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皂;化妆品;洗发液”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可证明复审商标在“皂;化妆品;洗发液”商品上的使用。
      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料;香精油;牙膏;牙粉”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且结合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香料;香精油;牙膏;牙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皂;化妆品;洗发液”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香料;香精油;牙膏;牙粉”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