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OR M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57069号“OR Mr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733号

       

      申请人:杨洪
      委托代理人:广州剑盾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7069号“OR M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60610号“红模 ORMA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R Mrs”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英文部分“ORMARS”在呼叫及含义上存在较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