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008180 - 商评字[2020]第0000061212号 - 申请人:甘肃交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8008180号“交易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212号

       

      申请人:甘肃交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8180号“交易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属于暗示性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具备商标的显著性。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交易通”商标申请注册信息、招标公告网页、下载专区网页、网络报道、官网页面、合同及发票、所获证书、相关函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表现形式的汉字组合“交易通”,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消费者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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