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401945号“GREEN TEA LA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64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木岛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1945号“GREEN TEA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32016号“CLEANSING TEA BAG GREEN TEA PEELING PACK 3IN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确实包含“绿茶”,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介绍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所含“GREEN TEA”译为“绿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