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转让_“味食美 Weishime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1762149号“味食美 Weishime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448号

       

      申请人:味斯美食品科技(安吉)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蔚盛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曾德华
      委托代理人:福建忠闽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对第11762149号“味食美 Weishime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味斯美”品牌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784742号“味斯美 Wei si 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抢注申请人商标及产品包装的一贯恶意,且被申请人曾与申请人存在代理及业务往来关系,其明知申请人商标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蔚盛超名下企业营业执照;2、销售发票;3、百度百科;4、购买机器设备的合同;5、所获荣誉;6、媒体报道;7、资质证明;8、宣传材料;9、参与起草肉制品国家标准专题会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国家征信系统信息;2、相关裁定、判决书;3、百度百科;4、原申请人相关情况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在复审申请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香港真滋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于2014年5月14日取得注册。2015年4月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曾德华,即本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蔚盛超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2019年7月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味斯美食品科技(安吉)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
      一、争议商标显著部分“味食美”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味斯美”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予以审理。且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所禁止情形予以置评。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条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