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653582号“御府•地产YUFU REAL
ESTA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045号
申请人:新乡市润辉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佳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3582号“御府•地产YUFU REAL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2968号商标、第12257011号商标、第31488259号商标、第957566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图片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御”,申请商标中图形化的“御”字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建筑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