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554642号“VIAG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21号
申请人:辉瑞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4642号“VIAG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9755号“威而钢VIAGRA”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二者现为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现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托娅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