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02929号“地下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042号
申请人:河南艾康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恩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2929号“地下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具备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并没有不良的社会影响,完全具备商标的可注册性。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地下帮”,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地下帮派”,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