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939641号“宝能BAONENG B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22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9641号“宝能BAONENG B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旗下主打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4716号“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所有人并未从事与“宠物寄养;托儿所服务;养老院”相关的服务。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