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TECSIA LUBRICANT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1612076号“TECSIA LUBRICANT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09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德亚油润(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金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1612076号“TECSIA LUBRICANT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411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其在在2015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实地走访,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使用的任何信息,也未发现任何网络平台存在复审商标有关的使用和推广情况。同时,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无法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贵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转发给被申请人,以便申请人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9月13日通过第1663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材料,复印并邮寄给申请人质证,其中包括以下证据复印件:发票等公证件。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金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5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脂、燃料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5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类全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经公证的发票证据中,售货方为深圳金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显示使用的商品为润滑油,品牌为TECSIA LUBRICANTS,开具的发票时间分别为2015年6月8日、2016年5月4日、2017年11月14日、2018年2月1日,已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信息,可以视为申请商标在润滑油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鉴于工业用油脂、切削液、发动机油、精密仪器油、润滑脂、润滑剂商品与上述润滑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工业用油脂、切削液、发动机油、精密仪器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另,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燃料、汽车燃料非化学添加剂、工业用蜡三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工业用油脂、切削液、发动机油、精密仪器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