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臣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955995号“臣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466号

       

      申请人:东莞市泰臣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5995号“臣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11976号“臣 Z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洗面奶;浴液;洗发液;化妆棉;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非医用按摩凝胶;非医用香膏;痱子粉;去痱水;花露水”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见第1684期《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洗面奶;浴液;洗发液;化妆棉;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有关“香精油;香”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面奶;浴液;洗发液;化妆棉;香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