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168716号“创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139号
申请人:重庆储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8716号“创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51648号“创客 爱生活爱自由 CK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61007号“创客平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62511号“创客咖啡 Ckcom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997551号“创客盒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465029号“创客部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835113号“创客国际 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174636号“创客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540287号“创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0897289号“创客联盟CHUANG KE LIAN M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1229123号“创客商盟 INNOVATION ALLI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2546411号“创客 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八现为有效在先注册或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创客”,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