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343674号“麦伦MAYLAN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46号
申请人:意大利(枫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3674号“麦伦MAY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74221号“麦特伦M.TOLONG”商标、第14055853号“麦伦”商标、第24783927号“雨诗桐YUSHITONG KIDS及图”商标、第11596441号图形商标、第7846721号“秋叶AKIBA及图”商标、第13227649号“REDLEAF OUTERRW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至六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相关商标共存,鉴于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亦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其中引证商标五、六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四撤销决定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