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NT-12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1738731号“NT-12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71号

       

      申请人:天津世纪五矿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石桥焊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7日对第11738731号“NT-12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2961号“MT-1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三、引证商标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四、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抄袭或摹仿引证商标的主观故意,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品及包装照片;
      2、申请人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使用资料;
      3、相关宣传资料、所获荣誉;
      4、民事判决书、处罚决定书;
      5、申请人商标在国际上的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恶意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被申请人焊条焊丝宣传册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04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6类“银焊料;铜焊合金;金属焊丝;铜焊金属焊条;铜焊及焊接用金属棒;金属焊条;金焊料;松香焊锡丝”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电焊条商品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主张应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审理范围。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设计手法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焊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焊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主张应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审理范围。我局认为,该条款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进行保护的规定。申请人在案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故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该主张应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审理范围。我局认为,该条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我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