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WCHYNA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2202456号“WCHYNA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72号

       

      申请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为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较利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2日对第22202456号“WCHYNA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73384号“万海WANHAI及图”商标、他人第4417187号“WENH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三、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资质、中国移动缴费凭证、“文海”、“万海”作业本封面;
      2、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
      3、“海文”商标许可使用及备案材料;
      4、申请人维权相关资料;
      5、申请人“文海”作业本宣传销售资料、证人证言及证明材料;
      6、在先案件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且多件与争议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不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争议商标使用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0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纸;复写纸;笔记本;小册子;复写本(文具);稿纸;练习本;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学校用品(文具)”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小册子、写字纸、印刷品等商品上。
      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由代东兴在第16类纸张(文具)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代东兴存在利害关系。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二的在先权利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引证商标二的利害关系人,故其并非引用引证商标二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适合主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复写纸、小册子、印刷出版物、学校用品(文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小册子、写字纸、印刷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争议商标无效宣告。我局认为,该条款是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且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