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闽开必吉”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1140987号“闽开必吉”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467号

       

      申请人:王栋
      委托代理人:福建沈海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福州安恒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0832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0199357号“开必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商品购销合同、发票。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6类“钢管;建筑用金属附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管;金属棚”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相关商标档案。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我局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于2016年8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第6类钢管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被异议商标“闽开必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 “开必吉”,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之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被异议商标不同,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