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04983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501号
申请人:西安瑞斯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983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57589号“KITCHEN IDE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89675号图形商标、第15014145号图形商标、第7535463号“欣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颜色并不足以排除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