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商标转让_“楼上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0024264号“楼上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53号

       

      申请人:广州市楼上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24264号“楼上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1823号“上楼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且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57872号“楼上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 12851303号“楼上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27001号“娄上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具体含义、发音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网查询情况、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及引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3、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上述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文字“楼上楼”与引证商标四文字“娄上楼”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咖啡馆、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服务,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咖啡馆、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