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98012 -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80号 - 申请人:浙江众邦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29801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80号

       

      申请人:浙江众邦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80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0769号“焱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40049号“正添 REAL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28821号“SDL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呼叫方式上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7月20日,期满未续展注册。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塑板、金属门、建筑用金属盖板、钢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钢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合金滑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铝合金滑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