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296495号“青花古酒QING HUA GU JI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12号
申请人:山西清香天下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冠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6495号“青花古酒QING HUA GU J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2564号“青花”商标、第11130763号“青花郎”商标、第12475292号“青花”商标、的第13602901号“青花”商标、第14394366号“青花”商标、第25723096号“青花”商标、第25815439号“青花”商标、第25823413号“青花珍藏”商标、第29700465号“青花汾酒”商标、第32385068号“青花 协同庆”商标、第33367584号“青花酱”商标、第7983836号“青花汾酒”商标、第22580758号“青花汾酒”商标、第29705557号“青花汾酒”商标、第30423185号“青花和酒”商标、第25733887号“小青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十、十一经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五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二至十六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