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爱大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669342号“爱大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40号

       

      申请人:珠海大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69342号“爱大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16类、第41类等商品和服务上已经注册了“爱大爱”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4842号“大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爱大爱”与引证商标“大爱”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