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725950号“KH DESIG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666号
申请人:广州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5950号“KH 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01167号“KH”商标、第7816144号“KH”商标、第28957685号“K-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设计细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无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获奖情况;品牌发展历史及创造理念;宣传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63期),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555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