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鬼城麻辣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435188号“鬼城麻辣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664号

       

      申请人:丰都县鬼城麻辣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5188号“鬼城麻辣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本身与菜品并无直接关联。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鬼城麻辣鸡”是丰都县一道家喻户晓的传统名菜,用作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