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明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537541号“红明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297号

       

      申请人:岚皋县宏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7541号“红明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91098号“红山明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吴立辉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