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310839号“剑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32号
申请人:成都西山居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0839号“剑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复审中引证的第5073972号“三剑SAN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71366号“三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生铁管商品上的注册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虽然其文字组成近似,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金属杆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