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875603号“单养千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965号
申请人:单县综合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75603号“单养千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29943930号“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崔天恩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