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S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0856291号“MARKS & SPENCE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37号

       

      申请人:马莎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津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4日对第20856291号“MARKS & SPENC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著名的百货公司,也是“MARKS & SPENCER”商标真正的所有人,其商品在线上线下均有销售,其商标通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MARKS & SPENCER”商标标识相同,争议商标核定的“物流运输、商品包装”等服务与申请人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提供的服务相类似。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第2023850号“MARKS & SPENC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制、抄袭。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恶意注册了一系列国外知名商标,其行为具有一贯恶意。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及其商标商号的介绍、商标档案、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成立的公司信息、宣传材料、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公司信息、被申请人对其商标的使用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9类物流运输、旅行预订等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5、29、33、35、43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七十余件商标,如第20731704号“埃斯普利特”商标、第20856284号“圣米高”商标、第30334834号“帝亚吉欧 DIYGEO”商标、第29975927号“CONSITEX”等,并有多件商标已被不同企业提出无效宣告。
      3、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处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首先,本案并无证据显示申请人已将“MARKS & SPENCER”商号在先使用在物流运输等服务或类似服务上,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物流运输等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使用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其次,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我国大陆地区通过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再者,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累计申请注册七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CONSITEX”、“埃斯普利特”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一般商事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此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和商号权虽未能成立,但“MARKS & SPENCER”确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在百货类服务上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最后,因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