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EVENTBR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6767号“EVENTBRI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284号

       

      申请人:EVENTBRITE,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6767号“EVENTBR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36432号“EVENTBR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36431号“EVENTBR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36430号“EVENTBR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36429号“EVENTBR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136428号“EVENTBR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商标注册人地址均已经变更为“155 5TH STREET, 7TH FLOOR SAN FRANCISCO CA 94103 U.S.A.”,即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注册人名义与地址均与本案申请人一致。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商标专用权属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第36类复审服务、第41类复审服务、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吴立辉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