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599956号“西开 记忆 津派家常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283号
申请人:西开记忆(天津)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99956号“西开 记忆 津派家常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33134号“西关记忆 广府传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27354号“西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85913号“西开肥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疗养院、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西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