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502620号“小天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003号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502620号“小天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二、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已为消费者所熟知,申请商标是自身在先商标的合理延伸申请,不影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1615号商标、第1052377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稳定性,也不会构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声明放弃“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但其代理人未获得放弃或变更评审请求的特别授权,故该放弃声明我局不予认可。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小天才”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中文“小天才”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