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859159号“TAI-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14号
申请人:西北台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9159号“TAI-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且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0913号“TAI及图”商标、第13883292号“TAI-TECH及图”商标、第5636367号“太华 TAIH及图”商标、第16461208号“音乐Tai及图”商标、第16461243号“音悦Taiwww.YinYueTai.com”商标、第6607958号“Tai-1”商标、第34355537号“腾讯车联T.A.I”商标、第34355949号“腾讯车联 TAI”商标、第34364949号“T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九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九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TAI-TECH”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TAI”、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TAI-TECH”、引证商标六文字“Tai-1”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感应器(电)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可变电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感应器(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感应器(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