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简单JIANDAN我的搜索不一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1996722号“简单JIANDAN我的搜索不一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868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96722号“简单JIANDAN我的搜索不一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15925111号“简单 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15712号“简单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409047A号“简单家居网 SIMPLE HOME NET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737836号“简单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012025号“简箪 FOOD IS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036784号“简单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203607号“简单招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373868号“简单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015466号“简简单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具有相同文字,且已在同类服务上共存,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获准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于2019年7月29日驳回复审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76553号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于2019年4月4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71093号予以驳回,以上决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八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分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的显著文字均为“简单”,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