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330317号“创造101”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180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30317号“创造10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9171号“创造公社”商标、第12771987号“创造吧”商标、第8603099号“T Create及图”商标、第6887827号“雅诺信Creation及图”商标、第6116095号“库里爱creation”商标、国际注册第1456467号“crea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33165号“CREATE”商标、第21131307号“101”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07336号“NCRE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因驳回注册申请而无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七等待实质审查中,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中。三、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推出的综艺节目《创造101》,该节目已在一般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产生固定联系。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创造101》节目运营内容、媒体报道及引证商标三、六、七、八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引证商标六已经驳回复审程序被依法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七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研究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九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文字“创造”,其与引证商标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101”,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九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九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程序的编写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