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182006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91号
申请人:上海厚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200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5277号“QUIZ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11918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01352号“上海市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中心 SHANGHAI JWZYDG TRAINING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99086号“天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服务;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书籍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