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酒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9710668号“汾酒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62号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10668号“汾酒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38564号“汾酒集团 XING HUA CUN及图”商标、第10517120号“汾酒”商标、第28728412号“汾酒集团 XING HUA CUN及图”商标、第28728422号“汾酒集团 汾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权利人为关联公司,双方已签署商标共存协议。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申请人含文字“汾”字的商标列表、宣传图片、相关报道、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原件,声明其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其同意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尚有差别,我局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