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龙华保安longhua secur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997479号“龙华保安longhua

    secur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957号

       

      申请人:深圳市龙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7479号“龙华保安longhua secur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2872号“龙华LONGHUA”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龙华保安”、字母组合“longhua security”及图形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8309号图形商标、第6007995号“九头龙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