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993724号“龙华保安longhua secur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954号
申请人:深圳市龙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3724号“龙华保安longhua secur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2872号“龙华LONGHUA”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高尚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