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保安longhua secur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993724号“龙华保安longhua secur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954号

       

      申请人:深圳市龙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3724号“龙华保安longhua secur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2872号“龙华LONGHUA”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高尚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