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865676号“聚丰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270号
申请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5676号“聚丰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03026号“聚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95432号“聚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168233号“聚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是对申请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对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三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9722号“聚丰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提供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聚丰源”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另,引证商标一、三的异议决定及引证商标二的无效宣告裁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