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PINNAC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280972号“PINNAC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02号

       

      申请人:必益航空航天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杉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0972号“PINNAC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91008号“Pinnacle Engi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正在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申请商标被申请人善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尚未向我局提交任何商标共存的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飞机乘客座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且飞机乘客座椅属于特定领域的商品,相关公众在购买时施以的注意力更高,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易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