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AND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3298号“LAND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921号

       

      申请人:EUROSETS S.R.L.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3298号“LAN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0886号“兰丁LANDING及图”商标、第16822197号“蓝景LANJING及图”商标、第1920026号“格兰德LD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国际注册删减申请,如该删减申请获得核准,申请商标的所有指定商品应属于1001群组,届时将不再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撤三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申请商标的所有指定商品仍属于1001、1003群组,且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