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1945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929号
申请人: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45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14847号商标、第5407967号商标、第10144261号商标、第820031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注册,恳请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中被部分撤销注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为保险、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