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伊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497369号“伊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55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7369号“伊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04977号“伊然”商标、第5593619号“伊然堂”商标、第33017498号“伊然国际汇品YRANINT及图”商标、第29983486号“伊然坊YIRAN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等待其审理结果。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理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障碍。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医用矿泉水;药物饮料;膳食纤维;减肥用药剂;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人用药;维生素制剂;空气净化制剂;医用益生菌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医药用洗液;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制糖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驳回复审决定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补药;医用矿泉水;药物饮料;膳食纤维;减肥用药剂;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人用药;维生素制剂;空气净化制剂;医用益生菌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