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728542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37号 - 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7285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37号

       

      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85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51237号“IRIS及图”商标、第11851256号“INTERUSH及图”商标、第5279555号“宏力企业HONLIV及图”商标、第10875186号“宏力企业HONLIV及图”商标、第9673348号图形商标、第120908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五、六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至六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理中被予以撤销,其中引证商标五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四、六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四、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撤销决定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