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1916号“SENSYN ROBOT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60号
申请人:SENSYN ROBOTIC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1916号“SENSYN ROBO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49816号“SENSY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60526号“SENS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数据网络上提供计算机程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