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2103951号“金驼缘”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163号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毕志强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1日对第22103951号“金驼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4791号“今世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明显知晓,其申请注册具有一定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
2、申请人商标荣誉材料;
3、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材料;
4、经销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
5、商标注册信息;
6、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资料;
7、在先商标裁定书;
8、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9、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日申请注册,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月20日。
引证商标一由江苏高沟酒厂于1996年7月16日申请注册,1997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该商标经转让,现所有人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商标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0日。
引证商标二由本案申请人于1999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200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该商标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4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早于现行《商标法》的施行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现行《商标法》,实体问题则适用2013年《商标法》。
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金驼缘”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今世缘”及引证商标二“今世缘”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标识区别较大的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外,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