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981057号“FAO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264号
申请人:广西齐迹增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齐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1057号“FA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38647号“康奈 舒适鞋履大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38614号“康奈 舒适鞋履大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66326号“康奈 KEN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