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015324号“T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556号

       

      申请人:重庆通泰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5324号“T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8393号“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52886号“中源科达 WORLD-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41463号“NORTHGLA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一一致,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广告;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市场营销;商业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1日